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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控制性指标与引导性指标

更新时间:2024-05-11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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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应根据当地降雨和径流特征、水资源情况、水环境情况、城市开发建设强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未经相关专项研究的,省内各主要城市控制目标可参考附录A。

控制性指标

3.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应根据当地降雨和径流特征、水资源情况、水环境情况、城市开发建设强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未经相关专项研究的,省内各主要城市控制目标可参考附录A。

3.2.2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宜结合水环境质量要求、污染物去除等要求合理确定。未经相关专项研究的,各主要城市新建区域年径流污染总削减率不宜低于70%,改建区域不宜低于40%;合流制年溢流污染控制率或溢流频次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排水防涝标准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1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应根据排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取值;

2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有关规定取值。

3.2.4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水体质量应按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且不应低于现状水质;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未明确的地表水体应参考流域内水质要求和城市规划确定的水体用途等合理确定。

3.2.5  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非河网城市除外)的水域面积率不宜低于10%,山区城市不宜低于6%。

3.2.6  绿地率应结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需求合理确定,新建区绿地率不宜低于30%,改建区绿地率不宜低于25%。

【条文说明】海绵城市建设应注重发挥自然生态功能,预留足够的城市绿地空间,增加可渗透地面,积蓄雨水宜就地回用。

3.2.7  水体生态岸线率应在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水体功能和岸堤稳定性等要求合理确定。

引导性指标

3.3.1  地块类新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宜大于40%,改扩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应大于改造前原有硬化地面率且不宜大于70%。

3.3.2  下沉绿地率应根据控制性指标要求,结合建设性质、用地类别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地块类新建项目绿地下沉比例不宜低于30%,改扩建项目不宜低于10%。

3.3.3  透水铺装率应根据控制性指标要求,结合建设性质、用地类别、地质条件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新建项目不宜低于30%,改扩建项目不宜低于20%。

3.3.4  绿色屋顶率应根据控制性指标要求,结合建设性质、用地类别、地质条件等情况综合确定,新建项目绿色屋顶率不宜低于30%。

3.3.5  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区域规划控制指标中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5%。

2建筑与小区系统中,宜对屋面雨水进行收集回用,新建住宅、公建和改建公建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规划用地面积 2hm2 以上的新建公建宜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3绿地系统中,新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10%,改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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