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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条文说明术语与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24-05-06 建设快讯
阅读(5,260) 点赞(152)

【导读】汇水分区”突出海绵设施汇流服务范围,如某生物滞留等源头减排设施的服务范围。

2.1 术语

2.1.26  “汇水分区”突出海绵设施汇流服务范围,如某生物滞留等源头减排设施的服务范围。

3.1一般规定

3.1.1  海绵城市建设应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以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等基本目标,同时实现有效地补充地下水、缓解城市热岛效应、保护城市水体环境质量、保护城市水体生态性岸线、雨水利用、生态可持续性控制与城市绿色发展等目标。

3.1.2  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是现代城市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资源、水文化的综合管理,总体技术路线由传统的“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管控模式由传统的“快排”为主转变为“渗、滞、蓄、净、用、排”系统管控,通过综合系统构建来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目标。

如图3.1.2及表3.1.2-1~3.1.2-3所示,城市径流总量及径流污染与不透水下垫面比例强相关,因此海绵城市建设是绿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措施。

图3.1.2不透水下垫面与径流系数(Urbonas等,1990年)

表3.1.2-1:标准城市区域和污染物产出(Burton和Pitt,2002年)

污染物

土地用途(lb/acre/yr)a

商业

停车场

住宅区 – 密度

公路

工业

公园

购物中心

低b

总固体

2100

1300

670

450

65

1700

670

不适用

720

SS

1000

400

420

250

10

880

500

3

440

Cl

420

300

54

30

9

470

25

不适用

36

TP

1.5

0.7

1

0.3

0

0.9

1.3

0.03

0.5

TKN

6.7

5.1

4.2

2.5

0.3

7.9

3.4

不适用

3.1

NH3

1.9

2

0.8

0.5

0

1.5

0.2

不适用

0.5

NO3+NO2

3.1

2.9

2

1.4

0.1

4.2

1.3

不适用

0.5

BOD5

62

47

27

13

1

不适用

NA

不适用

不适用

COD

420

270

170

50

7

不适用

200

不适用

不适用

Pb

2.7

0.8

0.8

0.1

0

4.5

0.2

0

1.1

Zn

2.1

0.8

0.7

0.1

0

2.1

0.4

不适用

0.6

Cr

0.15

不适用

不适用

0

0

0.09

0.6

不适用

0.04

Cd

0.03

0.01

0

0

0

0.02

0

不适用

0.01

As(mg/l)

0.02

不适用

不适用

0

0

0.02

0

不适用

0.02

a lb/acre/yr和kg/ha/yr之间的差异不超过15%,此表中所显示数值的准确性不会因此等差异而受到影响

b受监控低密度住宅区是通过沼泽地排水的

c NA = 不适用

 

表3.1.2-2:按照土地用途类别划分之所有现场的中间事件平均浓度(EPA,1983年)

成份

土地用途

住宅

混合型

商业

开放/非城市

中间

COVa

中间

COV

中间

COV

中间

COV

BOD5(mg/l)

10

0.41

7.8

0.52

9.3

0.3

--

--

COD(mg/l)

73

0.55

65

0.58

57

0.4

40

0.78

TSS(mg/l)

101

0.96

67

1.14

69

0.9

70

2.92

总Pb(μg/l)

144

0.75

114

1.35

104

0.7

30

1.52

总Cu(μg/l)

33

0.99

27

1.32

29

0.8

--

--

总Zn(μg/l)

135

0.84

154

0.78

226

1.1

195

0.66

TKN(μg/l)

1900

0.73

1289

0.5

1179

0.4

965

1

NO3+NO2(μg/l)

736

0.83

558

0.67

572

0.5

543

0.91

TP(μg/l)

383

0.69

263

0.75

201

0.7

121

1.66

溶解P(μg/l)

143

0.46

56

0.75

80

0.7

26

2.11

a变化系数 = 标准偏差/平均

 

表3.1.2-3:城市径流与生活污水水质参数比照表(mg/l)

成份

城市径流

生活污水

独立排污

处理前

生物处理后

范围

平均

范围

平均

标准

COD(mg/l)

10-275

75

250-1,000

500

60

TSS(mg/l)

20-2,890

150

100-350

200

20

总P(mg/l)

0.02-4.30

0.36

36630

8

2

总N(mg/l)

0.4-20.0

2

20-85

40

15

铅(mg/l)

0.01-1.20

0.18

0.02-0.94

0.1

0.05

铜(mg/l)

0.01-0.40

0.05

0.03-1.19

0.22

0.03

锌(mg/l)

0.01-2.90

0.02

0.02-7.68

0.28

0.08

粪大肠杆菌(每100 ml)

400-50,000

 

106-108

 

200

 

3.1.3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宜有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作为支撑;限于条件,如果未开展上述专题研究,但有上层次海绵城市规划作为参照和指导的,则应满足上层次海绵城市规划明确的控制性指标

控制性指标为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标准,包括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径流峰值控制目标、管网排水标准、内涝防治标准、城市防洪标准、水体质量要求、生态岸线恢复要求、雨水资源利用率、水域面积率等;引导性指标为各个项目规划设计时参考的标准,包括下沉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城市热岛缓解、地下水位变化等。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目标的选择应以当地降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径流污染状况、内涝风险控制要求以及雨水资源化利用需求等,并结合当地水环境突出问题、经济合理性等因素,有所侧重的确定。

3.1.4  海绵城市建设通过山水林田湖草生态格局的保护、修复和基础设施的系统建设,模拟自然条件下的截留、入渗、洼蓄、储存、蒸发(腾)、产汇流等水文功能,优先依靠自然手段进行雨水管控,最大程度维持城市开发前后水文特征,控制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以及径流污染等指标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3.1.5  应合理确定城镇源头减排海绵设施、城镇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系统设施和受纳水体之间的规模、平面、竖向等定量关系。源头减排海绵设施、城镇排水管渠系统、排涝除险控制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合理衔接,且不应降低城镇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3.1.6  跨市省级开发建设规划应包括河、湖、海等水体资源的详细目录和名称,指出其重要性并设定相应的保护标准,并应设定评估和控制岸线侵蚀情况的程序,还应在参考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关系和职责的情况下说明负责执行计划的拟定机构及组织结构。制定沿水域中非点源污染的管理措施,包括雨水控制措施。用于控制水域沿岸污染物排放的在经济上可行的管理措施,应采用最适用最佳的非点源控制措施、技术、程序、现场准则、操作方法或其它备选方案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减少雨水径流与面源污染。

3.1.7  由各城市建设项目排水建设许可条例细化。

3.1.9  新建地区易采用分流制,改建地区应结合地块改造、排水系统提标改造等工程,开展雨污混接、清水入溪改造,污水不得通过雨水管渠系统排入水体,溪水、施工降水不得进入污水及合流管道。非降雨时段,合流制管渠不得有污水溢流进入水体。

3.1.10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侧重点是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流量控制、水质管理、污染物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地下水补给、城市热岛效应、雨水利用、生态可持续性控制,或此等两个或多个目标的组合形式。各个控制目标均拥有某些不同的水文学参数要求如图3.1.10,而从实现此等目标的角度考虑,这些要求是需要在海绵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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