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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住房租赁条例》施行 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里程碑

更新时间:2026-04-15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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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租赁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确立租赁市场法治化框架,强化押金退还、资金监管、租金监测等制度,推动住房租赁从市场行为转向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助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2025年7月21日,司法部公众号发布权威解读指出,《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领域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破解“重购轻租”结构性矛盾、落实“住有所居”国家战略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条例》立足民生关切,聚焦新市民、青年群体及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人员(如快递员、家政服务员)的居住刚需,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住房租赁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通过构建“稳租金、保权益、强监管”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将租房纳入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范畴。其中,《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须在合同中载明押金金额、返还时限及扣减情形,非约定情况不得随意克扣;同时严禁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代收代付租金、押金,切实防范履约纠纷。

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条例》填补了国家层面专项立法空白,形成覆盖“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其突出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行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区分个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网络平台四类主体,分别设定资质要求与责任义务——符合条件的个人出租人可享政策激励;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须具备匹配经营规模的资金、人员与管理能力,并向房产部门备案从业人员信息;网络平台则负有核实信息发布者身份的责任,违者依法追责。二是建立租赁资金“防火墙”机制,《条例》第十九条要求从事转租经营的企业必须设立并公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所有收支均经此账户操作,有效遏制“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金融化乱象。三是推行租金调控“监测+引导”机制,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定期发布辖区内分区域、分类型住房租金水平信息,引导市场价格理性回归,增强承租人居住预期稳定性。

此外,《条例》注重平衡监管效能与市场活力,在简化行政审批的同时强化过程管控。通过以“开业信息报送”替代前置许可,降低创业门槛;同步要求机构具备必要运营条件,防止无序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针对个人“二房东”规模化经营现象,《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自然人转租达规定规模即参照企业标准管理。北京等地前期试点经验已验证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下一步,各级政府需着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快配套细则制定、深化全民普法宣传、健全市县两级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确保《条例》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以法治力量驱动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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