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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工程验收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24-05-10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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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施工质量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施工质量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1.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联合进行,应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进行验收。

  7.1.3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重点对设施规模、竖向高程、进水设施、溢流排放口、防渗、水土保持、绿化种植、景观、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7.1.4  工程施工质量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专业验收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后才能投入使用。

  7.1.5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

  7.1.6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所需用的材料、产品检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7.1.7  所有海绵设施施工材料、产品均应有完整的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测报告。

  7.1.8  施工验收时,应具有下列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等;

  2  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和试验记录、工程合同和招投标文件;

  3  混凝土、砂浆、焊接、渗水试验、水压试验和满水试验等试验、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5  管道冲洗记录;

  6  管道、容器的压力试验记录;

  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9  设备调试运行记录。

  7.1.9  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档案,有条件时应进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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