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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排水管渠系统

更新时间:2024-05-08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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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排水系统应尽可能按照海绵城市理念建设。

5.6  排水管渠系统

  5.6.1  排水系统应尽可能按照海绵城市理念建设。

  5.6.2  城镇雨水管渠设计,当汇水面积低于2km2时,可采用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对区域的绿色海绵设施系统、城镇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控制系统进行整体校核,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的要求。

  5.6.3  城市地面及路面排水系统建设之前和过程中,应对城市地面及路面排水的设计和运行进行系统研究,并应依据城市暴雨控制系统能力确定其安全性。城镇雨水漫流排放时,宜经过生物缓冲带排入水体;径流污染较重时,宜通过截流调蓄或净化后再排入水体。

  5.6.4  易受河水或潮水顶托的排水管渠出水口应设置防倒灌设施,同时应避免对排涝产生影响。

  5.6.5  应依据对应排放水体的防洪水位进行排水管渠水力计算。

  5.6.6  城镇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取值应根据地下水位位情况和管渠性质确定。无测定资料时,河网密布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地下渗入量按平均日生产生活污水量的20%~50%计算,其他地区按平均日污水量的20%计算。

  5.6.7  新建污水管道宜采用3~5倍的规划旱季污水量复核管道满流情况下的过流能力,并应采用现状旱流污水量校核不淤流速。

  5.6.8  若无条件设置调蓄池,应适当放大截流倍数,且下游管道管径不应小于上游管道管径。

  5.6.9  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宜采用装配式构件,其材质应满足设计确定的使用年限。

  5.6.10  合流制排水体系应优先按照海绵城市理念进行改造,无条件绿色海绵化时应建设过程调蓄、流量控制、末端调蓄、排口处理设施及CSO处理设施等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合流管道输送能力应根据规划要求满足旱雨季内各种工况的输送要求。

  5.6.11  污水管最小管径: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mm,建筑与小区不宜小于200mm,截污限流管径不宜小于200mm。

  5.6.12  排水管材应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埋深、管侧的综合变形模量、地面荷载等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

  5.6.13  污水管强度、刚度、抗腐蚀性及接口形式应根据使用条件确定,应适应不均匀沉降,确保管道安全。对存在地陷隐患或存在污染地下水或城市水源风险的污水管应采取防渗措施。

  5.6.14  排水管渠根据其敷设情况应进行受力计算,必要时需提出结构处理措施。

  5.6.15  在满足排水标准的基础上可扩大雨水管渠尺寸,增加排水系统滞蓄调节能力,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重现期和规范要求计算确定雨水管渠系统的尺寸。

  2 放大尺寸应根据滞蓄需求规模计算确定,并按设计重现期以自清流速进行校核。

  3 小区排水系统与市政排水系统衔接的检查井的设计,宜使小区排水管系统在暴雨时起到滞蓄作用,且应设置放空小区排水的设施。

  4系统应设置径流控制设施,实现滞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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