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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5-04-30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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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修改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1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我厅工程消防和建筑设计处。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64/202411/31787838/files/%E9%BB%91%E9%BE%99%E6%B1%9F%E7%9C%81%E6%88%BF%E5%B1%8B%E5%BB%BA%E7%AD%91%E5%92%8C%E5%B8%82%E6%94%BF%E5%9F%BA%E7%A1%80%E8%AE%BE%E6%96%BD%E5%B7%A5%E7%A8%8B%E6%96%BD%E5%B7%A5%E5%9B%BE%E8%81%94%E5%90%88%E5%AE%A1%E6%9F%A5%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F%BC%88%E5%BE%81%E6%B1%82%E6%84%8F%E8%A7%81%E7%A8%BF%EF%BC%89.docx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5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依据房屋市政、消防、人防、技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整体、连贯性要求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建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按照“统一标准、联合审查、结果互认、共同监管”的思路, 做好施工图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通过“黑龙江省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实行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和实时在线监督。施工图审查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设计单位应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二章图审机构条件

第六条 省住建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图审机构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和各市(地)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图审机构。

第七条 施工图图审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内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 图审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房屋市政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个人业绩认定参照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60周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数量的1/2;70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得承担审查工作。

第九条 具备全过程咨询或工程总承包业务能力并且信用良好的专业甲级资质以上设计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可依申请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设计人员与审查人员不得重复,相关从业人员承担设计、审查质量终身责任。

第十条 申请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向省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线上提交申请资料,经省住建部门审核符合要求予以通过的,列入图审机构名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图审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按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要求,通过审查系统向审图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图报审须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相关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图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图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送审的全部文件内容,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图审机构受理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人员,是否符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五)消防安全性;

(六)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七)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八)抗震设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是否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的专家意见或建议;

(九)无障碍设计是否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十)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十一)对涉及技防、防雷、通信等审查内容的,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十二)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工程是否经主体安全鉴定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上述内容审查均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受理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相关管理要求的,审图机构首次审查要一次性告知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再次送审图机构复审,对复审仍未合格的,审图机构按规定终止审查。建设单位再次申报审查的,发生的施工图审查费不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中小型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或消防特殊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审查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审查通过日止,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

第十七条  对我省无相应审查资格确需送省外图审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拟委托的图审机构报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并经省住建部门同意后,由具备条件的图审机构在审查系统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建设单位应填写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并经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签章,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和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一并上传审查系统,送原图审机构进行审查,相关审查情况记入原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第十九条 审查系统保存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资料期限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五年,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应当及时下载有关数据和资料并按规定予以存档。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发布施工图审查服务成本信息,相关单位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图审机构及其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住建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图审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图审机构和审查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及人防、技防、防雷、通信等审查内容的,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建立图审机构考评机制,提高审查服务水平,落实图审机构和从业人员审查责任,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

第二十四条  省住建部门对图审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图审机构条件核查,图审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再将其列入图审机构名录。

第二十五条 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应当依法对图审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审查申报、审查内容、审查责任、监管范围、违法处罚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此前省住建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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