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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推动城乡绿色低碳发展

更新时间:2025-05-16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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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推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协同发展,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指出,包括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在内的多个项目需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明确了不同区域和类型建筑的装配率标准。

为推动城乡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推进,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对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装配率要求及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内容,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一是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等;二是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三是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投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四是工业用地新建、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在装配率方面,通知明确,所有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装配率应不低于50%。但部分区域和类型的建筑可适当放宽标准。例如,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新建建筑;七层及以下的单体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不含)的单体建筑,其装配率可按不低于30%执行。三层及以下的单体建筑,以及垃圾房、配电房、门卫房等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对于因技术条件或建筑功能特殊而需降低装配率的项目,须经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按规定程序确认。

此外,通知强调,项目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合肥市有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政策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技术方案和装配率指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进行核实,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需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体系,强化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的管控,并加强对进场、安装、灌浆、检测、验收等关键节点和工序的监督管理,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此次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合肥市在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通过规范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技术标准,合肥将加快构建现代建筑产业体系,助力城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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