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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更新时间:2025-05-31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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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清远市八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工作指引》,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总价拨付预付款,人工费用占比最低1%,并约定工资专户开设及拨付周期等内容。总包单位须按时开设专户并备案,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银行应优化服务,支持使用现有银行卡或社保卡领取工资。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工作指引》,从预付款比例、支付周期等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指引明确了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关键责任。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0%的比例拨付预付款,其中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户。同时,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里,必须清晰约定工资专户开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日期、数额或占工程款比例等事项,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占工程进度款的比例也做了明确要求,如房屋建筑不低于20%,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项目不低于10%,水利建设项目不低于15%,其他项目依据人工费用概算据实约定。

关于施工单位职责,总包单位要在合同签订30日内开设工资专户,并在开户后30日内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备案。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挪用,且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不得从该账户支出。总包单位应安排劳资专管员在每月10日前,审核汇总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清单,并按规定公示;分包单位每月5日前,编制作业农民工上月工资清单,经农民工确认后交总包单位审核汇总。

开户银行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指引要求,开户银行要进一步优化工资专户开设服务流程,协助做好账户相关管理工作。银行应支持农民工用现有银行卡或社保卡领取工资,不得强制办卡。

摘自:中国建设报    作者:刘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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