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问题一直是困扰施工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很多项目早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工程款却迟迟不到位,发包方常以“审计未完成”“正在走流程”等理由推脱付款责任。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还容易引发合同纠纷、资金链断裂,甚至滋生腐败。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问题一直是困扰施工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很多项目早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工程款却迟迟不到位,发包方常以“审计未完成”“正在走流程”等理由推脱付款责任。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还容易引发合同纠纷、资金链断裂,甚至滋生腐败。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家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工程款结算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法律对工程款支付的基本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意味着,只要承包人按合同完成了施工任务,发包人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最终结清款。
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此进行了司法解释,明确了两点核心内容,为施工企业在面对恶意拖欠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依法对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优先获得工程款;
2、这种权利属于法定抵押权,具有物权性质,即使工程被转让,承包人依然可以追索欠款。
二、司法解释对工程款结算的具体指导
2005年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16条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了进一步细化。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或者约定不清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采取以下做法:
1、确认合同有效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补充结算条款;
2、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通过行业惯例、市场价格等方式确定合理价格;
3、若仍无法解决,法院可依申请委托专业造价机构进行工程审计鉴定,作为结算依据。
这为合同不规范或存在争议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处理机制。
三、标准文件对工程款支付流程的规范
为了统一招标文件编制标准,提升招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标准文件》),其中对工程款支付流程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标准文件》第四章第二条,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这是其基本义务,也是工程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在竣工结算阶段,施工企业应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结算总价;已支付金额;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实际应付金额。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提出应付金额送交发包人审核。若逾期未回复,视为默认同意该申请。
发包人也应在14天内完成审核并支付款项,否则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异议,可先就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争议部分则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四、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财政部与原建设部于2004年联合发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同类型项目的结算期限和管理责任。
该《办法》指出,工程完工后,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变更签证、索赔事项等内容进行结算。同时,《办法》强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结算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结算公平、公正、合规。
五、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工程款拖欠?
1、提前做好合同管理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节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表述,为后期维权留下证据基础。
2、及时提交结算资料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结算资料并提交给监理和业主单位,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结算拖延。
3、善用法律手段维权
如遇恶意拖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必要时还可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4、利用政府平台投诉举报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可通过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反映问题,推动结算进度。
5、加强内部成本控制
在外部环境不利的情况下,企业更应加强内部成本管理,优化现金流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