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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更新时间:2025-06-19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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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实施,是全国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强调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责任,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全流程监管。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条例具有较强的创制性、探索性,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健全条块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打造工资支付全流程监管新模式,切实从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条例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拨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实行预拨制,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按照人工费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及工程进度于每月初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际施工产生人工费用的剩余部分在核算后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拒绝、减缓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拒绝、减缓代发农民工工资。

同时,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发放、工资清偿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分包单位不清偿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因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此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整合,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等情况及时预警,动态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

文章摘自:中国建设报    作者:孟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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