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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中,一审鉴定意见能否作为二审依据?

更新时间:2025-06-27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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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材料价格、返修费用等问题往往争议较大,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但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疑问:如果对一审中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那么这份鉴定意见在二审中还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材料价格、返修费用等问题往往争议较大,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但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疑问:如果对一审中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那么这份鉴定意见在二审中还是否有效?

一、什么是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

在一审阶段,当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数额、工程质量、返工费用等专门性问题产生分歧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这类意见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常见的鉴定内容包括:

1、已完工程总造价;

2、材料市场价格与合同价差额;

3、不合格工程的返修费用;

4、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其修复方案等。

二、二审中一审鉴定意见是否继续有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二审程序中,一审法院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并非自动失效,其是否被采纳取决于以下几点:

1、二审未提出充分反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出现特定情形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或否定原有鉴定意见。

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对鉴定结果不满,但在二审中没有提供新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推翻该意见,也没有指出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或技术依据明显错误的问题,那么法院一般仍会采信一审的鉴定意见。

2、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

只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且鉴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其出具的意见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进入二审阶段也不会因此失效。

3、质证程序已完成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如果在二审中没有发现新问题或重大瑕疵,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异议,法院可以继续认可该意见的证明力。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推翻一审鉴定意见?

虽然一审鉴定意见在二审中不是绝对不可动摇,但要成功推翻它并不容易。根据上述《证据规定》第27条,只有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法院才可能允许重新鉴定或不采信原意见: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容易被质疑的一点。例如,鉴定机构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者具体签字的鉴定人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比如,未经法院许可擅自更换鉴定人、未通知当事人参与现场勘查、未按规范流程操作等。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即鉴定报告中得出的结论缺乏数据支撑或逻辑基础,如未实地测量却给出工程量数值、未参考市场行情却直接认定材料价格等。

(四)经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属于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存在轻微缺陷的鉴定意见,法院更倾向于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予以纠正,而不是直接推翻整个鉴定结果。

四、案例说明:实际判例中的处理方式

在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总造价进行鉴定。原告对鉴定结果不满,认为计算方法不合理,遂提起上诉。

二审中,原告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存在问题,也未指出具体的计算错误或程序违法之处。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认定该鉴定意见仍然具有证明效力。

这一判例表明:除非能拿出确凿证据质疑鉴定的合法性或准确性,否则一审鉴定意见在二审中依然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1、及时申请复议或补充鉴定:在一审阶段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补充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

2、收集证据反驳鉴定结论:如找到更有说服力的材料价格来源、工程量清单或其他专业意见。

3、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确认是否有超范围执业、挂靠等情况。

4、关注鉴定程序是否合规:如是否进行了现场踏勘、是否听取了双方意见等。

5、请专业律师协助:帮助你识别鉴定意见中的漏洞,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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