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和停窝工损失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事实真相。然而,并非所有的争议都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那哪些情况需要鉴定,哪些又无需鉴定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和停窝工损失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事实真相。然而,并非所有的争议都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那哪些情况需要鉴定,哪些又无需鉴定呢?
一、需要鉴定的情况
1、工程造价争议
当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通常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这是因为工程造价涉及到复杂的计算和技术标准,非专业人士难以准确判断。
2、工程质量争议
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而双方对于是否存在缺陷以及修复方案和费用无法达成共识,则应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归属及具体修复成本。
3、工期延误与停窝工损失
工期延误不仅可能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安排。因此,在双方就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必须依靠专业鉴定来提供权威结论。
4、其他专门性问题
除上述常见类型外,任何其他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问题(如特殊材料的应用效果、特定施工工艺的安全性等),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且无法自行解决,均需借助专家意见或鉴定报告予以澄清。
二、无需鉴定的情形
1、已完成结算或达成协议
如果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并签署了书面文件确认最终金额;或者即便尚未正式结算但已就欠款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则无需再行鉴定。
2、符合“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如果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则自动视为接受了承包方提交的结算结果。在此前提下,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这一默认规则,否则不必启动鉴定程序。
3、双方共同委托咨询意见并接受约束
当双方共同选定一家独立第三方出具关于争议事项的专业咨询意见,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该意见作为最终裁决依据时,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再另行组织鉴定。
4、固定价合同且无变更
对于采用固定总价或单价形式签订的合同,只要实际施工范围未超出原定界限,也没有发生合同约定之外的价格调整因素,原则上可以直接按照合同价格执行,无需额外鉴定。
5、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异议
一旦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除非能够证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否则发包人不得再以其他理由提出质量方面的质疑。
6、财政评审或审计结论有效
某些项目可能要求以财政评审或政府审计的结果为准来确定工程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评审或审计工作已完成并且结果合法合规,除非发现其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否则不应再寻求其他鉴定途径。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需鉴定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可以凭借现有证据材料直接认定争议焦点,无需借助额外的技术手段加以验证。
三、如何正确对待鉴定
虽然鉴定在很多情况下是解决工程纠纷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它并非万能钥匙。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权衡利弊后谨慎决定是否申请鉴定。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时效性:及时提出鉴定申请,以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权利。
2、合理性:确保所提鉴定请求具有针对性和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和时间浪费。
3、公正性: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