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往往是争议的核心。由于工程结算复杂、资料繁多,法院通常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造价鉴定,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重要依据。然而,当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是否可以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往往是争议的核心。由于工程结算复杂、资料繁多,法院通常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造价鉴定,作为认定数额的重要依据。然而,当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是否可以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这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二审原则上不支持重新鉴定,除非存在法定的严重瑕疵或程序违法情形。
一、重新鉴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程序是事实查明和证据认定的基础阶段。司法鉴定作为专业性极强的证据形式,通常在一审中由法院组织双方选定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料、质证并出具鉴定意见。因此,二审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推翻一审已形成的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存在时,人民法院才应予准许: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也可据此申请重新鉴定。
这意味着,仅仅因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或“认为鉴定金额偏低或偏高”,并不能构成重新鉴定的理由。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过程存在上述法定缺陷,否则二审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二审不轻易启动重新鉴定的原因
1、防止诉讼拖延
建设工程案件本身审理周期长,若允许随意申请重新鉴定,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司法效率和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实现。
2、维护鉴定权威性
司法鉴定是专业机构在法院监督下作出的技术判断,若因一方不满就反复重做,将削弱鉴定制度的公信力。
3、鼓励一审充分举证
法律鼓励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就积极行使权利,包括对鉴定材料的提交、对鉴定方案的异议、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等。若在一审中未充分表达意见,二审再提出异议,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三、哪些情况可能被准许重新鉴定?
尽管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二审法院可能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如鉴定人未取得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资格,或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承揽项目。
2、程序严重违法:例如未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单方提交材料即作出结论;或未允许当事人参与现场勘测等关键环节。
3、鉴定依据明显错误:如明显违背定额标准、计价规范,或对理解严重偏差,导致结论失实。
4、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正:如数据计算错误、严重、等,且无法通过或说明予以修正。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一审鉴定虽有瑕疵,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补充质证或重新质证等方式予以纠正的,二审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例如,对某项存在争议,法院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或组织双方再次质证,而不必推倒重来。
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影响
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是否合法、充分,直接关系到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许多当事人在一审中忽视了质证环节的重要性,等到二审才发现问题,为时已晚。
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就鉴定方法、计价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专业问题进行询问;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如果法院未组织质证,或剥夺了一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利,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甚至可能被排除。因此,当事人应在一审阶段高度重视鉴定程序,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人说明或出庭,确保自身权利不被“程序性剥夺”。
五、实务建议
1、重视一审鉴定程序:从选择鉴定机构、提交证据到参与质证,全程积极参与,避免被动接受结果。
2、及时提出异议:对鉴定方案、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留存证据。
3、申请鉴定人出庭:若对结论存疑,应主动申请鉴定人出庭,通过当庭询问揭示问题。
4、二审申请需有依据:若确需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应围绕“资质、程序、依据”三大核心问题准备充分证据,提高获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