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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8-22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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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地下管线保护长效机制,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地下管线保护长效机制,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莞供电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供电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8日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

保护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管控建设工程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东莞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的长效机制,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设施保护,避免建设工程施工破坏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市政公用地下管线,规范地下管线设施的管理和应急抢修行为,有效遏制和防范重大风险,保证地下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中的建设工程,是指全市范围内所有纳入监管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供排水管道工程、通信广电网络工程、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燃气管道工程、热力管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建设工程等)。本方案中的地下管线,是指依法依规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不包含非法敷设的地下管线。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参建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核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2.建设单位在工程谋划阶段,应通过东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并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必要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充分征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在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应向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确保所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涉及地下管线迁改等内容应与建设项目同步推进。

3.组织施工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三方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提前明确地下管线的保护方式,组织地下管线有序迁改或采取有效的原位保护措施。

4.保障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用,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责任。经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商议明确,对需要实施管线迁改的,按迁改相关规定执行。

5.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控制范围,管控范围)内的作业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6.在接到地下管线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属地镇街(园区)、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勘察单位责任

1.现场勘探应进行危险源识别,针对地下管线制定勘探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2.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建设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的地下管线保护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防止勘察时破坏地下管线。

3.勘察项目负责人对现场勘探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设计单位责任

1.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勘察文件,结合实地勘察,在设计图纸中将现状地下管线类型、埋置深度及管线与开挖线的距离等进行标注及详细说明。

2.施工图设计交底时,应包含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四)施工单位责任

1.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控制范围,管控范围)内作业,应编制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措施(内容包括涉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方式、机械设备、人员要求、保护措施等),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在未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前,不得进行钻探、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顶管、桩基施工等作业,禁止采用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方式开挖。

2.与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三方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3.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应包括地下管线损坏应急处置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定期组织演练。

4.施工前,负责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掩埋、毁损。施工时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在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与资料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采取措施维护现场,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变更后的安全保护措施,形成书面记录,落实变更后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5.对施工过程中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现场抢修,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属地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确定修复及赔偿事宜,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未落实前不得恢复施工。

(五)监理单位责任

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措施,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2.对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巡视检查,对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或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对拒不整改或停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责任

(一)依法做好地下管线的运行、管理、巡查、维护、保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工作;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管线专业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专业管线数据资料,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三)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对所属地下管线信息、警示标志的准确性负责。

(四)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三方协议,辨识危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明确各方责任(含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损坏责任判定和划分)。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地下管线防护措施。

(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加密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巡查频次。

(六)负责及时修复所辖高危地下管线上方缺失和被损毁的警示带、警示标志和示踪线;对施工时被损毁的警示带、警示标志和示踪线,监督负有损毁责任的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和更换。

(七)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属地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五、部门职责

(一)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做好自然资源管控要素审查,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相关管控范围,应同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现场勘察管理,将勘察作业纳入各自行业领域工程监管体系,监督抽查建设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情况。〔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市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含地下管线详查资料和保护协议等),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市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时负责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组织实施方案(含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加强对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查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征求市轨道交通局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职能的部门〕

(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本行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管辖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处置预案,指导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预案的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市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作业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职责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市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施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自身职责,分别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施工期间一旦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属地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现场抢修工作;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发现或接到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向属地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等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七、加强执法,严肃追责

(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充实执法力量。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或监督科室应配备与监管的建设工程数量相匹配的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检查、复查、抽查、核查、调查等工作。二是加强执法培训。加强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三是强化工程参建方法律法规培训。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对各建设工程参建方开展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参建方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二)强化监管措施。一是落实部门责任。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对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进行常态化巡查,严禁擅自开挖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对涉及地下管线和轨道交通保护的建设工程重点检查相关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未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及时严肃查处,杜绝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三是实行信用惩戒。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工程领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列入信用惩戒范围,实行失信惩戒,并向社会将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四是畅通举报途径。利用信息手段,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鼓励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社会群众举报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东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的竣工资料等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埋设现状存在差异,导致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生管线损坏事故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各方责任。

(四)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已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曝光,发挥警示作用,增强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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