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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场内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8-22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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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建筑工地场内车辆安全事故教训,切实规范各类场内车辆(包括道路移动类工程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持续压降车辆伤害、倾覆、碰撞等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建筑工地场内车辆安全事故教训,切实规范各类场内车辆(包括道路移动类工程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持续压降车辆伤害、倾覆、碰撞等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动车辆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7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地管理实际,现就强化场内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1.落实主体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是场内车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运行负总责。

2.建立动态巡查机制。由施工单位牵头严格实施车辆安全“日巡查、周检查”制度。日巡查:动态检查车辆工况、驾驶员状态及行为规范(包括是否超速、是否在限速区/交叉口等危险区域谨慎驾驶、鸣笛等)、交通秩序。周检查:项目经理组织专项检查,聚焦关键风险区域及车辆本质安全(如制动、转向、灯光),动态排查隐患。

3.加强风险区域重点管控。主要有:一是特种设备作业区: 汽车吊等须设置有效警戒隔离、专人监护、声光警示。二是物料装卸/堆场区:避免在主干道旁高频装卸;大型占道作业需报备、设警示、及时清场。三是电动车充电区:独立设置、远离火源/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配备消防器材;严禁私拉

充电;“严禁烟火”标识清晰。四是交叉作业密集区:明确应急避让路线和停车点;严防人员滞留大型车辆盲区(重点强调泵车支腿、土方车前侧、货梯通道)。

4.隐患整改闭环。施工单位自查发现隐患须于48小时内完成整改闭环,周自查报告报监理审核。

5.监理严格把关。监理单位需每日巡查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一车一档”、人车状态)。发现无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严重带“病”运行、疲劳驾驶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工,并向建设单位及住建部门报告。

二、强化监督执法

1.严格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要将场内车辆安全作为日常监管重点,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监督。严查严管严处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使用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或操作人员无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二是场内车辆未进行强制性维保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制动失灵、转向失效、灯光不亮)仍冒险使用。三是超速行驶,特别是在施工作业面、出入口、交叉口、能见度不良等限制区域严重超速。四是大型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五是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如场所设置违反规定、消防设施缺失、私拉电线。六是隐瞒、谎报、迟报场内车辆相关险情或事故。

2.责任追究。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限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三、强化信息报送

自2025年8月1日起,各地住建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常态化报送),严格按要求汇总本辖区月度《建筑工地场内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统计数据》,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住建局质安处。报送内容要求真实、全面、及时,逾期未报视为当月零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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