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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0-03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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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造价咨询业从业行为

(一)依法承揽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要求,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严禁与委托人串通作假、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等行为,从业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承接相应业务的能力,至少配备三名与承接业务专业相匹配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落实企业内部三级复核制度,保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深度和准确度与工程规模、特点相适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遵守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规定;造价人员应遵守执业相关规定,承担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终身责任。

(三)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建设,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开展方案比选、设计优化,对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工程造价关键条款提出专业意见。推进合伙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促进企业创新发展,逐步建立执业人员保险制度。

二、切实落实委托人主体责任

(一)择优选用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或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水平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依法签订咨询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人)签订合同时鼓励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服务周期、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主要计费方式,如存在基础服务费、审减服务费等多种计算方式的,应同时约定审减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服务费总额的50%。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三)落实委托人第一责任人职责

委托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区计价政策,在工程项目全过程周期中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承担全过程跟踪管理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整体合理性和可控性负首要责任。委托人应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的咨询服务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咨询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得“一委托了之”;委托人不得迫使或诱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恶意低价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回避原则,同时接受具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同一项目、同一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迫使或诱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不规范合同,不得要求其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质量等要求开展业务等。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将监管重心前移,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罚相结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住建部第50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第16号部令)、《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通过多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日常监管抽查、重点企业及项目的核查,特别对造价成果文件质量低劣、恶性竞争、挂证、抬高报审价获取高额服务费等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曝光和处罚力度。对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计价规则等不良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行业内通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者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日常化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规范造价咨询市场秩序。

(二)提升执法能力加强部门协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开通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社会公众举报造价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内建标〔2024〕184号),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集中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和咨询合同签订的情况;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情况;造价咨询企业压低基本收费,追求高额追加费用情况;弄虚作假、抬高送审造价、获取不当追加费等情况;同一部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重复计算核增核减追加费情况等。强化对清单、计价依据使用规范性、企业及人员执业行为、收费标准等的监督管理,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推行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内建标〔2024〕191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等进行信用评分。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审核等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分结果作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动态核查和实行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作为选用咨询机构的依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鼓励在项目竞争性采购相关文件中设置信用评价加分项。

六、强化行业协会自律责任

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自治区标准、规范及行业规则,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或参与诉讼、专业调解工作。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会员管理和行业自律,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通过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营造自治区范围内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和良性竞争发展氛围。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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