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10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正式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该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这一重要政策文件由新疆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区政府令第247号形式公布。
2025年10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正式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该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这一重要政策文件由新疆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区政府令第247号形式公布。《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新疆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债务风险方面迈出了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一、明确投资方向:聚焦公共领域,杜绝“形象工程”
《办法》开宗明义,明确了政府投资的核心原则与投向。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政府投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且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政府投资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禁建设“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上马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加强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这一规定直击地方政府投资中的痛点,旨在从源头上遏制盲目扩张和隐性债务风险,体现了“量力而行、精打细算”的财政理念。
二、优化决策流程:科学评估,简化审批
在政府投资决策环节,《办法》构建了科学、规范、高效的审批机制。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流程及所需附具文件,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论证充分。
为提升决策科学性,《办法》第十二条强调“先评估、后决策”原则,要求对大多数项目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对影响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甚至可委托两家以上机构同时评估,确保决策审慎。同时,《办法》也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第十四条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应急抢险项目,允许合并编制和审批,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务实性。
三、强化计划管理:未入计划,不得开工
《办法》第三章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作出严格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党委审定,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这一“计划先行”原则,将政府投资行为全面纳入规范化轨道,防止“拍脑袋”决策和随意上项目。
第十七条要求年度计划必须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责任人等关键信息,增强透明度。第十九条则强调计划与财政预算的衔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防止资金闲置或被挤占挪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严格实施监管:严禁垫资,严控超概
在项目实施阶段,《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设定了严格的“红线”。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严禁拖欠企业账款,这直接回应了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投资控制,《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投资控制的“天花板”。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且调增幅度超过10%的,必须经过专业评审。这有效遏制了“报大建小”套取资金或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五、完善监督机制:全链条监管,信息公开
《办法》第五章构建了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相关部门应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同时,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信息均需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项目后评价制度(第二十五条),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推动成果应用,形成管理闭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以法治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新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它不仅为政府投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边界线”和“高压线”,更通过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和公开透明,提升了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随着该《办法》于2025年11月20日的正式施行,新疆的政府投资将更加规范、高效、廉洁,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