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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延长招投标异议投诉办法有效期

更新时间:2025-11-26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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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1月2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发布《关于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建规〔2025〕13号),决定将原定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的《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1月30日。

 政策背景:五年规范期满,续期至2030年

2025年11月2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发布《关于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建规〔2025〕13号),决定将原定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的《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1月30日。该《办法》最初于2020年12月1日施行,旨在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处理流程,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此次续期并非简单的时间延展,而是对过去五年实践成效的充分肯定。在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深圳通过制度延续性强化了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体现了政府持续推进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公共资源交易体系的决心。

核心机制:异议先行、投诉兜底,全流程电子化

《办法》确立了“异议先行、投诉兜底”的基本处理逻辑。根据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首先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只有在异议未获满意答复或属于法定必须前置异议的情形下,方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这一设计既尊重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也避免了行政资源的过度消耗。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全面推行电子化处理平台。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电子平台”,所有异议提交、受理、答复及投诉处理决定均通过该平台完成,并永久保存往来资料。当事人凭数字证书即可在线操作,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公开透明”。这不仅提升了处理效率,也增强了程序的可追溯性和公正性。

异议与投诉的时限与形式要求严格明确

为防止权利滥用和程序拖延,《办法》对异议和投诉的提出设定了严格的时限与形式要求:

异议时限:例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须在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提出。

投诉时限:投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且必须实名、书面并通过电子平台提交。

材料规范:投诉书需包含事实依据、请求主张、有效线索及利害关系证明,若依法应先异议而未异议,则投诉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有效防止了“事后翻案”或“恶意投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保障了真正受侵害方的救济渠道。

监督与问责:强化责任追究,维护市场秩序

《办法》不仅关注程序正义,更强调结果导向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拒不配合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办法》明确了具体后果:投标人可能被拒标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能被责令暂停招标;评标专家资格可能被暂停或取消;投诉人若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这种“双向约束”机制——既约束市场主体,也约束监管者——构建了更加平衡、可信的治理生态。

制度意义:打造全国招投标监管“深圳样板”

此次《办法》续期,不仅是对既有制度的延续,更是深圳在工程建设领域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通过五年实践验证,该《办法》已形成一套“异议—投诉—监督—问责”闭环管理体系,有效遏制了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乱象,提升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公信力。

在全国范围内,深圳此举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特别是在数字化治理方面,电子平台的广泛应用标志着招投标监管从“线下人工”向“线上智能”转型,契合国家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战略方向。

 以制度稳定性护航高质量发展

随着《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深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将在一个更加稳定、透明、高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这不仅有助于吸引优质企业参与本地建设,也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未来五年,深圳有望继续以制度创新引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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