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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延长招投标异议投诉办法有效期

更新时间:2025-11-26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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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1月2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发布《关于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建规〔2025〕13号),宣布将原定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的《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20〕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1月30日。

一、政策背景:五年有效期届满,续期保障制度延续

2025年11月2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发布《关于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建规〔2025〕13号),宣布将原定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的《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20〕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1月30日。

该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是深圳落实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本地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五年来,该办法在保障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提升招投标透明度与公正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续期不仅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彰显了深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法治化监管的决心。

二、核心机制:异议先行、投诉兜底,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办法》确立了“异议—投诉”双层救济机制。根据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只有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涉及特定法定事项(如资格预审、评标结果等)时,方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这一设计既尊重招标人主体责任,又为后续行政介入预留空间,有效防止滥诉与程序空转。

尤为突出的是,《办法》全面推行电子化处理平台。市住建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电子平台”,所有异议提交、受理、答复及投诉处理决定均通过该平台完成,并永久保存全过程数据。当事人凭数字证书即可在线操作,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公开透明”。此举大幅提升了处理效率,减少了人为干预风险,也为后续监督与问责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程序规范:明确时限、细化标准,强化责任约束

《办法》对异议和投诉的提出时限、内容要求、受理条件及处理流程作出详尽规定。例如: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须在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投诉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交;

行政监督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审查,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专家评审等特殊情形所需时间)。

同时,《办法》严格限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如超期投诉、匿名投诉、无新证据重复投诉等,并明确投诉人需实名、书面、附证明材料,杜绝恶意投诉扰乱市场秩序。对于拒不配合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办法》设定了包括记录不良行为、暂停投标资格、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乃至移送司法机关等多层次惩戒措施,形成有力震慑。

四、监督与救济:多重保障维护公平正义

在监督层面,《办法》强调行政监督部门的主动作为。一旦发现异议处理中存在违纪违法线索,招标人必须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对不按规定受理异议或逾期未答复的,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影响中标结果效力。

此外,《办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如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当事人同样享有法律救济途径。这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并重的设计,确保了制度既有刚性约束,又不失人性化关怀。

五、现实意义:优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

此次续期不仅是对既有制度的肯定,更是深圳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通过稳定、可预期的规则体系,市场主体能够更安心参与竞争,减少因程序不确定性带来的成本损耗。同时,电子化、标准化、法治化的异议投诉机制,有助于遏制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乱象,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更加阳光透明。

展望未来,随着有效期延至2030年,该《办法》将继续作为深圳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的“压舱石”,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市更新提速以及重大项目高效落地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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