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6年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等五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市函〔2025〕401号)。这一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在落实国家层面最新监管要求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政策背景:六部门联合推动行业规范化
2026年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等五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市函〔2025〕401号)。这一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在落实国家层面最新监管要求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该政策直接响应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34号令),并严格遵循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制度衔接和技术对接,内蒙古旨在构建统一、透明、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监管体系。
平台上线:信息登记功能正式启动
根据通知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功能已正式上线运行。这意味着,所有在内蒙古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在该平台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登记,并在发生变更时同步更新。
平台网址以协助代理机构顺利完成信息填报。此举不仅提升了信息采集的标准化程度,也为后续的动态监管和信用评价奠定了数据基础。
招标人责任:须从登记机构中择优委托
通知明确要求,今后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必须在平台已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合作对象。这一规定有效杜绝了“无资质”或“未备案”机构参与招标代理活动的可能性,从源头上保障了招标过程的专业性与合规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已签订委托合同但尚未完成全部招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有义务督促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尽快完成平台信息登记。这一过渡性安排体现了政策执行的人性化考量,既确保新规平稳落地,又避免对既有项目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监管强化:纳入日常监督与执法重点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住建、发改、工信、交通、水利、农牧等部门)被明确赋予监督职责。通知强调,应将代理机构是否完成平台登记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未登记的代理机构,监管部门需重点核查其是否具备承接业务的基本条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并深入排查项目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种“登记+核查+执法”的闭环监管机制,显著提升了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未来,未登记或信息不实的代理机构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甚至可能被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从而倒逼整个行业提升合规意识和服务质量。
行业影响:促进行业优胜劣汰与高质量发展
此次信息登记制度的实施,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平台升级,更是对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一次深度洗牌。一方面,它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促使小型、不规范的代理机构要么整改达标,要么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也为优质代理机构提供了展示专业能力、积累信用记录的官方渠道,有利于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竞争环境。
长远来看,该举措有助于提升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效率与公平性,减少腐败风险,保障公共资金安全,同时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推进类似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内蒙古样本”。
迈向阳光透明的工程建设新生态
内蒙古六部门联合推行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实践。随着平台数据的不断积累与共享,未来有望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进一步推动跨区域协同监管和信用联合奖惩。这不仅是一次制度创新,更是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