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 2011)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 住房保障中心: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 2002〕2503 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 2009〕29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 《上海 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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