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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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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03)自 2003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4.0.4、4.0.5、4.0.6、4.0.7、4.0.10、4.0.11、6.0.2、 6.0.6 条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主要 内容如下: 4.0.4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 0.45;东、西向 不应大于 0.30;南向不应大于 0.5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其空调采暖年耗 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 & B, E8 c0 }6 y * I( g 4 g7 w, Y; g6 M) @# e" c 4.0.5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4.0 W/(m2·K), 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 0.5。当

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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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1月2日发布第1533号公告,批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5—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4.0.5,4.0.6,4.0.7,4.0.8,4.0.10,4.0.13,6.0.2,6.0.4,6.0.5,6.0.8,6.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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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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