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已经 2009年 6月 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9年 10月 1日起施行。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 10月 20日公布的《安 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 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 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 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国家级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22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2 号 新修订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已经 2009 年 6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 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 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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