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结 构 设 计 第一节 设计依据及要求 一、设计依据 1.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2.自然条件: (1)基本风压:=0.40kN/m2。 (2)地面粗糙程度:B类。 (3)工程地质: 根据河南省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2003年12月提供的《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办公楼、审判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本工程场地地形平坦,地貌属黄河冲积平原。场地内无活动断裂通过,无不良地质作用,但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属不均匀地基。场地覆盖层除上部填土外,属第四系地层。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八度,场地液化等级为中等,场地土类型为中软场地土,场地类别为Ⅲ类,本工程场地类别按Ⅲ类进行结构设计。 (4)水文概况: 场地地下水属上层滞水类型。地下水稳定水位埋深5.4m,属孔隙潜水类型。场地地下水对混凝土无侵蚀性。 二、设计要求 1.
第九节 基础设计 一、 基础设计 由于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要求,需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根据《建筑地基处理规范》和建筑物特征及场地岩土工程特性,当采用复合地基时,本工程采用碎石桩与CFG桩组合复合地基,其中碎石桩(先施工)以消除液化为主要目的,而CFG桩(后施工)则是以提高地基强度为主要目的。碎石桩处理深度10.0-12.0米左右,CFG桩入土深度15米左右。依据勘察所做土工试验结果,若碎石桩有效桩长8.0-10.0米左右,桩径500mm,而CFG桩有效长13.0米左右,桩径400mm,均按正三角形(桩距1.3m)布桩,即在正三角形(碎石桩)的基础上,再在正三角形的中心布置CFG桩时,复合地基可达到≥250kpa。 本设计在经CFG桩处理后的地基上做柱下独立基础,一条柱子下一个基础。 作用在基础顶面处上的轴心荷载为:NK=1600kN 假设基础底面尺寸为b×=4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