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交易经济适用房被判无效 杭州一购房者索赔违约金未果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引发的纠纷案件作出宣判, 法院以原告沈启华、徐晓华夫妇与被告马玉根、陆金华夫妇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为由, 判决被告夫妇返还原告夫妇 54.3 万余元购房款等费用, 驳回原告夫妇要求被告夫妇支付 35 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沈启华、马玉根二人原系同事,前者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后者虽然具备认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且也申报认购了杭州市江干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 (建筑面积 117.03 平方米),可是资金却不够。 2006 年 5 月,原、被告就上述经济适用房 达成转让协议:原告支付 51.9 万元购房款,再借给被告 3.1 万元;被告取得的购房合同、 购房款收据及相关房屋产权等证件均应交付原告, 由原告支付相关费用; 经济适用房交付使 用后,由原告无偿使用, 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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