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6 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 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
一、 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办理流程: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或《营 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 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 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 .《单位登记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