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用地政策分析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 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 资规〔 2015〕5号 )(以下简称《意见》 )对光伏、风电等用 地进行了明确解释。 一、对于不占压土地、 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 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 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 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 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 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 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意见》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 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
一、鼓励企业提高集约利用水平。(摘自台政发〔 2008〕8号《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 上一年度入库税收增长 15%以上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 准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再收取土地价款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城建配套费。 (二)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 让金和配套费。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涉及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拆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 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 地。安置面积原则上与原用地面积相等, 确属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面积的, 增加部分不得 超过原用地面积的 50%。 (四)缩短企业用地期限。对普通生产型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短期(一般为 20年)出 让或租赁的方式,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