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0.1 本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Ⅳ级的非永久性建筑屋面,防水等级较低的,如停车场、堆贮 场、仓库、车间等,屋面复合防水,以及其它采用波形瓦作防水构造的一般建筑屋面。 1.0.2 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1.0.3 波形瓦可直接铺设在檩条上,屋面的排水坡度一般在 10~50%,当屋面坡度大于 50%时,应采取 加强的固定措施。 1.0.4 波形瓦不宜用于常有暴风和积雪较厚地区、 以及屋面会产生较厚积灰的建筑; 在大风或地震地区, 应采取加强措施使波形瓦与屋面基层固定牢固。 1.0.5 玻璃钢瓦和塑料瓦的长度方向,间隔 800mm 应设置檩条一根,以保证其挠度值不超过允许范围; 每块普通的石棉瓦通常有三条支承带。 2 施工准备 2
(油毡瓦)平瓦屋面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B50207-2002)表 7.1-7.2 编号: 040401/040402 0 0 1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平瓦屋面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验收部位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专业工长 ( 施工员 )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的 规 定 施工单位自检记录 监理 ( 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平 瓦 7.1 平瓦及其脊瓦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 ( 7.1.4 条)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地震设防地区或 坡度大于 50%的屋面, 应采取固定加 强措施。 (7.1.5 条 ) 油 毡 瓦 7.2 油毡瓦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5 条) 油毡瓦所用固定钉必须钉平、 钉牢,严 禁钉帽外露油毡瓦表面。(7.2.6 条) 一 般 项 目 平 瓦 7.1 挂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