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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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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 (试行 )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 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 是指从 2011年 3 月 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 新上项目, 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适用 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二条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发改、国土、规划、 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 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 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 10%的标准( 5%为廉租住 房、 5%为公共租赁住房)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

住房空置率与住房空房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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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空置率与住房空房率的区别——今年的报刊上,又出现了有关住房空置率、空房率和国际警戒线的争论。争论的主要“由来”,仍然是对指标涵义的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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