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9
通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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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团 个 人 资 料 表 【表格阴影部分为必填项】 本人签名 : 日期: 备注: 1.以上空白处必须认真填写,如果没有请填写 “无” ,如果丧偶,离异,父母去世,也一定要填写 该人姓名。 2. 本人的身体状况佳,身体能够负荷此次旅行,如在参团过程中身体有任何问题,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责任!与旅行社无关! 3.以上资料需要填写完整以用于协助申请签证。 (如不符实,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姓 名 拼 音 性别 婚否 出生地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 职 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家庭地址 固定电话 手 机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关系 姓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联系电话 工作或学习单位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子女 以前去过哪些国家 是否有拒签记录,如有请注明何时,在何使馆,因何原因被拒签 如有护照请注明 护照号码 签发地 签发日期 有效期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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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 99 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 2000 年 8 月 14 日市人民政府第 67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 概算、 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 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 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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