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 劳保取费类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管理,促进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 据《社会保险法》 和国家、我省工程计价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建设单 位承接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含装修) 、安装、市政、仿古建 筑及园林绿化、 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 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核 定、费用计取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保费用,是指工程费用组成中养老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下称“五险一金” )的统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县(市、区)住房
- 1 -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诚信 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 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令第 149 号)、《福 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闽政办〔 2013〕81 号)以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 见》(建标〔 2014〕142 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1 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以下统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 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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