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2-05-21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68 号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2001 年 7 月 23日省人民政府第 32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习近平 二 OO一年八月四日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范围内 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林业局: 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 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1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 管理和合理利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福建 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 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 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 管理和利用, 也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 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林地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