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竣工文件归档工作,达到查找便捷、指 导后续施工、利于责任追溯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档案法实施办法》及《 ------ 公司施工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文件是指新建和改建工程自建设项目开 工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 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 和载体(图纸、录音、录像、照片)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是指集团公司派出机构 (指挥部)或 项目部向集团公司或各单位档案部门的竣工文件移交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各指挥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并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或各单位移交。 第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竣工文件的编制应贯彻 “谁施工、谁
挥部)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末次验工计价时,必须要有集团公司 档案馆在档案(文件)移交单上的签字认可,否则,不能与其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在竣工交验时,除了注重交好工程竣工文件外,还 应移交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部分)交集团公司档案馆 保存。 四、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竣工文件编制交接规定中,凡不符合《铁 路建设项目竣工编制移交办法》的,均以本文件为准。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2— 铁道部办公厅文件 办档〔 2002〕8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 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 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 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 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