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 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 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 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这就是法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 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 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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