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书 关于 **(2015)第 045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我 司有如下异议: 一、关于主厂房水电甲供材(属于暂定价) 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第 11页),“暂 定价部分价格结算时按其实际购买并经业主认可的价格按实调整” ,即 未经甲方确认的, *** 采购的暂定价部分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根据《协议书》第 62页 28.1条款关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所有材料经发包人、监理认可” ,也明确了 *** 采购材料须经甲方认 可。 2015 年** 月 30 日上午在 **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质证时确定关于暂 定价(甲供材)的鉴定遵循如下规则: *** 暂定价部分需获得甲方认可, *** 不能提供甲方书面认可的证据,则根据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哪一方更能证明暂定价采购的相关证据,就视为哪一方采购。 而*** 至今未提供暂定价部分甲方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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