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9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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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74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于 1999年 12月 3日 经第 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年 3 月 1日起 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2000年1月25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 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 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 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 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平等

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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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 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 立。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 6 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 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 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 120 万元以 上; 4.有 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土地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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