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74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于 1999年 12月 3日 经第 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年 3 月 1日起 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2000年1月25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 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 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 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 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平等
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 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 立。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 6 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 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 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 120 万元以 上; 4.有 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土地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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