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其 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造价工程师的注 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定义)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 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 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注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和执业专用章,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四条 (管理分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造价工 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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