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1994年 1 月 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2 月 4 日发布 自 1994年 3月 1日起施行 1997 年 4月 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28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 产权转移前由出让人承担
房地产项目转让之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 1、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依照中国法律在河南登记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且已全部缴 清。 **** 公司股东张 、李 分别持有该公司 % 、 % 的股 权; 2、转让方张 、希望向受让方甲公司 全部转让其持有的 “**** 公司”的 % 的股权。 3、**** 公司另一股东李 放弃对上述股权的购买权。 为此,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 1.1 转让方: 张? 身份证号码: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 1.2 受让方: 甲公司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第二条 定义 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下列词语及表述均作如下所列 意思解释: 2.1 “股权”系指因张 出资在“ **** 公司”享有的权利,而 无论其在法律、公司章程中称谓如何; 2.2 “章程”系指“ ****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