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 (市 )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 县 (市 )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指导 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县 (市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