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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5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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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5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5-02-0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发〔 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 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 国有土地、房屋权属 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 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 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 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契税可否计入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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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7632万元,按照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缴纳契税528.96万元.请问,契税可否计入“开发成本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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