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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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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 2011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第 141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0 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 相配合,保障房屋

房屋征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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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房屋与国有土地的密切关联,房屋征收必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重新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房屋所有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宪法》、《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因此,房屋被征收时,房屋所有人有权获得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正、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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