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物 价 局 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价〔 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完善物业服务收费 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 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 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 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
表 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 类型 分类(等级)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A区 B区 住宅类 住宅 泊 /100㎡建筑面积 0.5~0.8 0.7~1.0 1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 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 超出部分每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 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车 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 10个泊位。 宿舍 泊 /100㎡建筑面积 0.2~0.3 0.4 2 宾馆类 酒店、宾馆 泊 /100㎡建筑面积 0.3~0.4 0.5 0.25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装卸货泊位。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招待所 泊 /100㎡建筑面积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