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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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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0106   【实施日期】 19970106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 挥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 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 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 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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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冀建法 [2001]7 号 2001年 7月 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 价咨询行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对工 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 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 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 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 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 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 绩的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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