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冀建法 [2001]7 号 2001年 7月 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 价咨询行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对工 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 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 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 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 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 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 绩的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