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6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 2007年 10月 26日四 川省人民政府第 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2月 9日起 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 1 - 附件 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为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 管理实施意见》 (工管办函 [2013]283 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 推进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确保所生产的混凝土质量符合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自建工地混凝土拌和站 (以 下简称拌和站) 的管理,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混凝土的拌和站, 应参照执行。 2 基本规定 2.1 拌和站应实行专业化生产管理,由专门从事混凝土生产 的部门或项目分部(工区)组织实施。 2.2 拌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站长对混凝土产品质量和生产 安全负直接责任。 2.3 按照设计单位对拌和站进行的专项设计, 确定拌和站的 建设标准、数量、站址布臵。 2.4 指挥部根据专项设计要求, 结合现场实际在指导性施工 组织设计中提出拌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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