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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25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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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附件二: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 环境保护部: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以及《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 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要求,本省(区、市)已具备整体验收的条件, 并做好了接受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此申请整体达标验收。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环境保护厅(局)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 14 — 申请整体验收需准备以下材料: ⑴《省(区、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本省(区、市)整体达标情况、地 市级站达标比例、区县级站达标比例、年度环境监测工作任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监测人员上岗 能力、例行监测项目能力、目前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总结内容) 。 ⑵监测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结构(见附表 1 和附表 2)。 ⑶监测业务经费情况表(见附表 3)。 ⑷监测用房情况表(见附表 4)。 ⑸监测项目能力一览表(见附表 5)。 ⑹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统计表(见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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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 监测机构能力建设, 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 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 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 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 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 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 有能力的地区可以 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 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 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 (自 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 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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