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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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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 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 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发放、使用、 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 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 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 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

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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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创建市优质工程 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市优质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工程施工质量经市工程建设质 量安全协会评审,由市建设局复查、确认并公布的优质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应符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制 定的《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市建设局负责市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大力开展市 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一)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中型以上(含中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融资 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质工程。 (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质 工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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