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9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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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2年 10月 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决定予以批准, 由淮南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12 年 8 月 14 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0 月 19 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 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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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适应建设和谐文明 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养护的各类建设 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停车 场、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电 等设施),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负责协助、督促、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机 构负责房屋建筑、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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