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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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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 2002〕27号 ), 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 (乡镇 )建居 (街道 )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市委〔 2001〕29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 (试 行)》(杭政办〔 2005〕8号 )等文件精神 ,现就加强我市市区留用地 (以下简称留用地 )管理提 出如下暂行意见 :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 )〕范围内撤村建居村的留用地 及其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 留用地以撤村建居村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不含林地 )面积为基数 , 按 10%的比例确 定。留用地建设项目应按本意见规定先核发留用地指标 ,作为留用地建设项目计划立项、规 划用地

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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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 〔2006〕584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 OO六年十一月九日 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 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建立科学 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 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 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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