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 2002】6 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 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7】36 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 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 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见附件 ),现将规范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合同 (示范文本 )》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京价协 [2011]003 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之一 ——专职专业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建设, 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 将在《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 基础上逐步制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现制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之一——专职专业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简称《人员流动管理暂 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自律公约》的补充和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专业人员(简称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工 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专职专业人员流动是指专职专业人员在北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简称企业)之间的调动。 人员离职是指人员辞职和被辞退的统称。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和人员, 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